闽海渔〔2016〕85号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 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规范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2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是福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用记
录。
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含)注册成立,2014年末固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1.申报上市奖励的应是2015年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成功上市的海洋企业。
2.申报远洋渔船贷款贴息的应是:
⑴2015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利用银行中长期贷款建造或购买的1000总吨以上(含1000总吨、下同)大型金枪鱼
围网船和大型鱿鱼钓船、500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和灯光围网船、441千瓦以上(含441千瓦、下同)拖网船、流刺网船和钓船的远洋渔业企业;
⑵已获得2014年度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远洋渔船贷款贴息,且2015年该贷款仍有余额的远洋渔业企业;
⑶2014年已建成尚未获得贴息补助的远洋渔船可继续申报。
(4)已获得省级财政两年贷款贴息的远洋渔船不再补助,未超过两年的省级财政按5%贴息至两年为止。
(5) 为支持我省远洋渔业发展,已获得中央渔船更新改造资金补助的远洋渔船本次也列入申报范围。
3.申报品牌奖励的应是:
⑴2015年获评为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及获评为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
⑵2014年获评品牌,之前因客观原因漏报的本批可补报;
⑶同一企业已获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其中一项品牌奖励的,不再申报同一级别的品牌奖励。
4.申报宣传费补助的应是2015年全年投在省级以上媒体的宣传费不低于300万元(以银行付款水单为准)的优势、特色品牌企业,每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可推荐不超过5家海洋企业。
5.申报海洋科技领域实验室及研究中心奖励的应是2015年获批建设海洋科技领域的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及获得省部级认定的海洋科技领域的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
6.申报水产品批发市场补助的应是2015年新(扩)建成总建筑面积50亩以上(33333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额达20亿元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已获得中央和省里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外)的海洋企业。
7.申报冷库建设补助的应是2015年新(扩)建成3万吨或3万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冷库(已获得中央和省里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外)的海洋企业。
以上项目的补助政策截止2015年12月31日。2016年之后项目的补助按新的管理办法施行。
二、申报程序
补助资金按“属地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海洋渔业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上述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联合行文(包括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海洋渔业厅。设区市属单位直接向设区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单位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三、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编制页码,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申报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报送各项表格的电子文档(统一用Excel格式),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一)申报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
1.封面:“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编报日期: 年 月 日”、“编报单位:******”。
2.申报材料总目录(请标明各张表格、文件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申请补助资金的文件(简单介绍有关情况,一次性申请多个项目的需逐个项目介绍情况)。
4.申报单位填写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件1),注:本指南及所有附件表格格式请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http://www.fjof.gov.cn)上下载。
5.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相应的有关情况表(表样见附件2至附件6)。
6.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中国驰名商标证书、上市公司证明文件,等等),外文资料必须附上中文翻译。
8.经省财政厅优选库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财务审计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必须出具证明)。
9.2013年度漏报品牌补助项目需提供:⑴2013、2014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⑵漏报原因说明(需经所在地品牌主管部门或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盖章认定)。
10. 申请渔船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⑴购船或造船合同复印件;⑵渔船种类和吨位等符合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证明材料;⑶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
件;⑷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⑸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复印件;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复印件;⑺银行贷款合同、
银行发放贷款的水单及企业支付利息的银行水单复印件;⑻银行出具的每笔贷款2015年12月底贷款余额证明文件(需加盖银行公章)的原件(2014年度已建成投产尚未获得贷款贴息补助的还应提供2014年底银行贷款余额证明,将按实际贷款时间长短予以贴息补助)。
11.申请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奖励项目的还需提供:⑴海洋科技领域的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建设的批复件复印件;⑵省部级海洋科技领域的工程(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相关认定证明复印件。
12.申请宣传补助的还需提供:⑴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广告)的合同复印件;⑵宣传(广告)依合同约定发生的视频、文书、报刊等相关证明材料;⑶支付宣传(广告)费的银行水单复印件;⑷与上述银行水单相对应的宣传(广告)费正式发票复印件。
13.申请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⑴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新(扩)建立项的批文复印件;⑵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⑷总平面图复印件;⑸每一层建筑的平面图复印件;⑹每一层建筑的剖面图复印件;⑺建筑的梁的尺寸;⑻建筑说明书。
14.申请冷库建设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⑴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⑵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⑶项目投资决算表复印件;⑷总平面图复印件;⑸每一层建筑的平面图复印件;⑹每一层建筑的剖面图复印件;⑺建筑的梁的尺寸;⑻建筑说明书。
1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下级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的材料要求
1.本地区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5)及其电子文档。
3.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本,申报材料需要用原件扫描)。
(三)申报时限及要求
1.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请各级主管部门抓紧布置申报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于2016年5月2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逾期将不予以受理。省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工作,并于2016年5月25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海洋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2.各有关市、县、区主管部门及省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统一寄送省海洋渔业厅2份,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1份。
四、审核审批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申报单位必须承诺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审核所申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按隶属关系对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四)省海洋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海洋经济办)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奖补单位名单,有必要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五)省海洋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海洋经济办)在有关媒体上对奖补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后再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
附件:1. 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 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 海洋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情况表
4. 渔船贷款贴息情况表
5. 海洋企业品牌建设情况表
6. 宣传费支出情况表
7. 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印发